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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晓妮与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妮,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天长市新特佳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妮。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陆和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陆和江。被执行人:天长市新特佳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冯青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晓妮与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天长市新特佳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天长市新特佳铜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4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