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吴晓妮与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晓妮,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天长市新特佳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吴晓妮。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陆和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陆和江。被执行人:天长市新特佳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法定代表人:冯青业,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晓妮与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天长市新特佳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滁民一初字第002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新特佳电缆有限公司、陆和江、天长市新特佳铜业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340万元或查封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