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字第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阮某某等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阮某某,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孙某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字第368号申请人郭某某,女,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郭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阮某某,女,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东风派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阮某某,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某,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青高民初字第41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XX元。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