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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民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夏建国诉被告邵阳阳光发品有限公司江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建国,邵阳阳光发品有限公司江湖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初字第733号原告夏建国,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陈超,邵阳市双清区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邵阳阳光发品有限公司江湖分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工业街1号(原造纸厂内)。法定代表人黄永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志林,女,198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邵县,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建国诉被告邵阳阳光发品有限公司江湖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建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建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夏建国自愿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莉代理审判员  王铁石人民陪审员  曾鹏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海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