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6民初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邹永辉、宋桂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邹永辉,宋桂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6民初51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老西门居委会楚江路05023号楚江商务楼1-4号门面。负责人:欧剑飞,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祖湘,该行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邹永辉,女,1974年10月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被告:宋桂文,男,1969年2月25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石门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与被告邹永辉、宋桂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邹永辉、宋桂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撤回对被告邹永辉、宋桂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538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门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繁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