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0008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朱玉芬与胡玲、赵静洁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芬,胡玲,赵静洁,徐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00083-1号申请执行人:朱玉芬,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胡玲,女,197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赵静洁,女,196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徐娟,女,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固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固镇县公证处(2014)皖固公证执字第29号执行证书,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财产申报表,责令三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3660元(自2014年8月8日计算至2014年11月28日)及逾期利息,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赵静洁、徐娟在固镇县教育系统从事教育工作,均拥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赵静洁的工资收入1800元/月、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徐娟的工资收入1200元/月,至本院通知停止提取(扣留)时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红岩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单莉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