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2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沈金宝与王进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金宝,王进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2429号申请执行人沈金宝。被执行人王进银。申请执行人沈金宝与被执行人王进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民初字第3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9210.38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42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