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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执字第02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袁亚琴与安徽太阳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亚琴,安徽太阳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2681号申请执行人:袁亚琴,合肥退休职工。被执行人:安徽太阳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钱国华,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告袁亚琴与安徽太阳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一初字第0165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太阳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