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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冯秀云、阮仁德与叶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云,阮仁德,叶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庐民一初字第02118号原告:冯秀云,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阮仁德,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斌,安徽天禾(宣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超英,女,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告冯秀云、阮仁德与被告叶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冯秀云、阮仁德的委托代理人孙斌到庭参加诉讼。叶超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冯秀云、阮仁德诉称:两原告是夫妻关系。2008年4月,冯秀云经人介绍与叶超英相识相熟,随着两家交往的逐渐深入,叶超英提出向冯秀云、阮仁德夫妻借钱。自2010年6月起,叶超英陆续向冯秀云、阮仁德借款100多万元。但借款后,叶超英突然失踪躲债,冯秀云、阮仁德多方查找无果,故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叶超英立即偿还冯秀云、阮仁德借款54万元,并支付利息146186元;2、叶超英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叶超英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冯秀云、阮仁德为夫妻关系。两人自2008年起经人介绍与叶超英相识。自2010年6月起至2011年3月13日期间,叶超英以购房等理由,分6次向冯秀云、阮仁德借款共计54万元,并分别出具了6张借条。后,冯秀云、阮仁德多次向叶超英催款无果。上述事实,由冯秀云、阮仁德提供的借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明,因叶超英未到庭,视其放弃抗辩,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叶超英向冯秀云、阮仁德借款,双方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该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在借款到期后,叶超英未能还款,故冯秀云、阮仁德要求叶超英偿还54万元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冯秀云、阮仁德可自起诉之日起以54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主张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叶超英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其承担不利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叶超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冯秀云、阮仁德借款54万元,并自2015年5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冯秀云、阮仁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0662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462元,由被告叶超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伟林人民陪审员  江玉红人民陪审员  薛冬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艳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