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爱梅、被告刘丽娟、被告梁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毛爱梅,刘丽娟,梁海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文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大道与朝阳路交叉口东北角法人代表李泽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静,女,该行员工。被告毛爱梅,女。被告刘丽娟,女。被告梁海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爱梅、被告刘丽娟、被告梁海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毛爱梅、被告刘丽娟、被告梁海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阳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