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项建东与上饶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建东,上饶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饶中行初字第53号原告项建东。委托代理人陆迦楠,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饶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饶县旭日大道。法定代表人熊孙魁,上饶县人民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宣文丽,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金标,江西贤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项建东诉被告上饶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原告项建东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建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项建东负担。审 判 长 董有生审 判 员 胡万德代理审判员 余细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日书 记 员 李 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