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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0821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钱会平与邓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会平,邓久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0821民初63号原告钱会平。被告邓久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钱会平与被告邓久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原告钱会平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6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钱会平负担。审判员  田先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