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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述花诉王明远因排除妨害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述花,王明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270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述花,女,汉族,1967年9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代理人:王明佑,男,汉族,1940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系王述花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明远,男,汉族,1949年7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芦山县。再审申请人王述花因与被申请人王明远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2015)芦山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和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雅民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述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卫代理审判员  任平代理审判员  胡慧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