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3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连云港佳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合胜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佳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连云港合胜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3民初359号原告连云港佳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军,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合胜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大浦工业园临洪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孙建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连云港佳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连云港合胜混凝土生产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云港佳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云港佳沁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7.5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审判员 穆维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