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商初字第4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临海市顺晟灯饰有限公司与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海市顺晟灯饰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黄商初字第4307号原告:临海市顺晟灯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礼顺。委托代理人:沈赟。被告: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鹏。原告临海市顺晟灯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0007.5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截止2014年10月10日,被告共向原告购买了价值为70007.5元的圣诞灯,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后,被告未支付货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临海市顺晟灯饰有限公司货款7000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台州市黄岩鹏升工艺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金洪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沿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