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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6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黄志英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英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6刑初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志英,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英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钟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黄志英窜至平阳县昆阳镇师范路162号,溜门入室,盗取李前跃放置于一楼前间客厅的“苹果”牌MACBOOKAIRA1466型笔记本电脑1台、“微软”牌RT(32G)型平板电脑1台。经鉴定,“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300元,“微软”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450元。案发后,上述“微软”牌平板电脑已被追回返还失主李前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与辩解,失主李前跃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志英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返还失主,亦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被告人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志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9月30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黄志英继续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3300元,返还失主李前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朝晖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蒋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