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增曲与江荣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增曲,江荣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3执44号申请执行人陈增曲,男,1955年1月2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光泽县。被执行人江荣兴,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光泽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增曲与被执行人江荣兴民间借贷纠纷(2015)光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增曲于2015年1月20日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江荣兴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增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5)光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国平审判员 邱卫平审判员 李绍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杨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