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世敬与广州欧琪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狮民初34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敬,广州欧琪皮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46号原告:张世敬,住广东省丰顺县。委托代理人:姜顺玲,广东粤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欧琪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银萍。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敬诉被告广州欧琪皮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敬撤回对被告广州欧琪皮具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2元,由原告张世敬承担。审 判 长 刘 靖人民陪审员 张 峻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