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喻冲、季卫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喻冲,季卫星,汪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监1号原审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佘俊,董事长。原审被告:喻冲。原审被告:季卫星。原审被告:汪爱民。原审原告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喻冲、季卫星、汪爱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10日作出的(2012)通商初字第01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院长发现该案的审理确有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案进行再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 坚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培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