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王启安犯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启安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483号罪犯王启安。现押湖南省武陵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云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启安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作出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7)岳中刑二终字第10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过程中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八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九个月,服刑期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去余刑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提出,罪犯王启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种活动;2013年获得奖励分2分;2014年获得奖励分22.7分;2015年获得奖励分25.5分。截止2015年11月底,共获考核分153.2分。本次执行财产刑2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罪犯认罪悔罪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武陵监狱认定罪犯王启安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启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启安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刑期,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雪审 判 员 黄志坚代理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