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8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惠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8民初32号原告惠某,女,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程保才,驻马店市残疾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惠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惠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