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朱伟霞与邓共生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2785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伟霞,邓共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785号原告:朱伟霞,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邓共生,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原告朱伟霞诉被告邓共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斯颍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伟霞到庭,被告邓共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伟霞诉称:被告邓共生以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朱伟霞借款277000元。2015年7月原告朱伟霞要求归还部分欠款,被告邓共生向原告朱伟霞告知,诉说自己拿这笔钱赌足彩输掉二十几万,恳求原告朱伟霞给他时间筹钱,并保证9月30日前归还所借欠款277000元。直至9月26日原告朱伟霞与被告邓共生相约商讨还款事宜,被告邓共生告知原告朱伟霞说他已经和父母及弟弟沟通好,说她家人答应帮他归还欠款,并约定2015年9月28日早上10点让原告的弟弟朱某和丈夫张某到他家楼下,由被告邓共生本人带着上去与它父母商某还款事宜,谁料上去之后被告邓共生竟然拿刀砍人,致原告弟弟朱某受伤住院抢救,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被告邓共生蓄意作出这样丧心病狂的行为。其所作所为已完全没有还款意图,还恶意伤人。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277000元,及利息(以法院判决生效日起至付清所欠款项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算复利);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邓共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和被告是朋友关系,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困难理由向原告多次提出借款,合计277000元。原告陈述被告在每次借款后均会出具借条,且均以现金出借,但每次具体借款金额和日期已记不清楚。2015年4月25日,被告将多次借款汇总出具一张金额为277000元的《借条》后将之前的借条收回,并约定若被告逾期不还款,原告有权追回借款并从到期日起付日息1%。借条上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借款后,原告称被告未偿还过本息。庭后,原告向本院提交其与配偶名下的房产证复印件证明其有实际出借能力。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房地产权证》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涉案《借条》载明被告欠原告款项,原告对于涉案借款的历史形成过程和交付事实能够作出相应陈述,故在被告不到庭应诉提出异议且不提交任何反证推翻原告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尚欠原告277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鉴于签订借据至今,被告未偿还过本息,故原告现请求被告偿还本金27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权利,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被告仍需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故被告在偿还借款本金277000元的同时,还应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原告诉请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原告主张自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利息,属于原告自行对权利的处分,本院不作调整。即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综上,被告邓共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共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伟霞偿还欠款本金277000元及利息(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伟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30元,由被告邓共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董斯颍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剑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