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吴宝宝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村中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宝宝,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村中北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5民初552号原告:吴宝宝,女,汉族。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村中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吴宝宝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贤村中北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宝宝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宝宝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廖锡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