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杨兴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兴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42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兴,(绰号杨老包),男,1985年10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米易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四川省米易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5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1月4日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3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米易县看守所。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以攀米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兴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陈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8日6时许,被告人杨兴窜至米易县攀莲镇普林路3号1栋4单元301室刘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放在卧室床头柜的16G内存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及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盗走。被告人杨兴在逃跑过程中被发现后,将盗窃来的笔记本电脑丢弃在路边逃离现场。经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土豪金苹果5S手机价格为2160元,被盗黑色联想笔记本电脑价格为2450元。另查明,2015年11月13日9时许,米易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民警接到线索举报后,在米易县草场乡克朗村老河湾社一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杨兴抓获。同日从被告人杨兴处扣押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后公安机关将扣押的土豪金苹果5S手机一部发还给失主刘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米易县公安局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前科材料,米易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意见书及资质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盗窃罪对被告人杨兴合理量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达4610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兴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兴系入户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