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志强与孙红红、刘爱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强,孙红红,刘爱平,吴新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岔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李志强。被告孙红红,系南通恒基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刘爱平。被告吴新芳。原告李志强诉被告孙红红、刘爱平、吴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中查明,如东县公安局已于2015年7月7日作出如公(经)立字(2015)1638号立案决定,决定对恒基公司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所涉借款事实存在非法集资犯罪嫌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有关规定之精神,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志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於婷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