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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02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崇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02刑初31号公诉机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育,男,1982年10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8241982********,汉族,福建省武平县人,初中文化,住福建省武平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3日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揭阳市看守所。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揭榕检刑诉(2015)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旭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4月份至2015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育在揭阳市榕城区新兴街道办事处上义村利顺前七巷6号其出租屋内,提供麻将牌赌具供聂某某等人参与赌博,每盘赌注起点为人民币10元或20元,王某育每次向每个参赌人员“抽水”人民币10元,至被抓获时共获利人民币1800元,已被其花光。2015年9月23日22时许,民警查处了该赌场,现场抓获王某育及参赌人员聂某某等四人,并扣押到赌具麻将桌1台、麻将牌2副及赌资人民币133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聂某某等人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证实材料,被告人王某育的身份证实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育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育在有期徒刑七个月以上一年七个月以下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黄少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黄佳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