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81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周文吉、诸暨市安华镇新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文吉,诸暨市安华镇新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特87号申请人:周文吉。委托代理人:金艳飞,浙江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诸暨市安华镇新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诸暨市安华镇新一村。法定代表人:赵秋花。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周文吉与申请人诸暨市安华镇新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李冠军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周文吉与申请人诸暨市安华镇新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如下协议:申请人诸暨市安华镇新一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支付申请人周文吉工程款计人民币441431元,款定于2016年1月25日前付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冠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耀泽(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