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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刑更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罪犯邹海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83号罪犯邹海涛,男,1975年11月26日生于吉林省白山市,满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9日作出(2009)八刑重初字第18号刑事判决,认定邹海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罚金4万元。本院于2013年4月为邹海涛减刑1年4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邹海涛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5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邹海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12000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邹海涛减去有期徒刑1年8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大卓审判员 高振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