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51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高某林、陈某军、杜某培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林,陈某军,杜某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514刑初38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林,女,1973年8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军,男,1986年2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被告人杜某培,男,1985年5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固镇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5年7月8日被羁押,同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林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军、杜某培犯赌博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厚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林、陈某军、杜某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开始,被告人高某林在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寨外林居委其租住的1间平房中,提供“牌九”牌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每次向在该处利用“牌九”牌聚众赌博的庄家收取费用人民币10元。2015年7月1日及8日下午,被告人陈某军、杜某培先后2次在被告人高某林的上述租住屋中,合伙利用“牌九”牌聚众赌博,共聚集了20人以上参赌。同年7月1日,被告人高某林收取了被告人陈某军、杜某培的坐庄费用人民币10元。同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军、杜某培在坐庄时,公安机关查处了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高某林、陈某军、杜某培和参赌人员刘某艳、金某先、张某贝等共14人,缴获赌具“牌九”牌1副、赌资24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林、陈某军、杜某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检查、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案现场、赌具、赌资拍照,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抓获经过说明、证实材料,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人金某先、张某贝、汪某军、崔某永、谢某春、高某、陶某飞、史某林、徐某雪、陈某海、刘某艳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林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军、杜某培利用赌具聚众赌博,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林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军、杜某培犯赌博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林、陈某军、杜某培均自愿认罪,酌情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军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杜某培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8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人民陪审员 吴国坤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