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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261号原告: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