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候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4民初261号原告: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建民,曲阳县恒州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素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