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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云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唐某、何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何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丽云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张永波,浙江五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何某,务工。因本案,于2015年5月27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7月3日被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云和县看守所。委托辩护人吴洪江,浙江丽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5)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何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苏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何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中旬,被告人唐某、何某伙同唐才华(另案处理)经事先通谋驾车来到浙江省衢州市、浙江省丽水市,使用“黄自波”的身份证分别办理了当地的移动手机号码,并在衢州市、丽水市的县市城区记录下沿街商铺名称及商铺的联系方式,之后返回湖南省东安县。2015年1月9日至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唐某伙同何某、唐才华使用上述手机号码,拨打电话联系号码归属地的个体经营户,假冒厂家采购员、“88消毒液”供货商的身份,虚构购物,售货事实实施诈骗。事先由唐某驾车,何某、唐才华记录商铺名称,之后,由唐某、唐才华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由何某帮忙去银行提取赃款。先后共计骗得人民币64720元,扣除开支后三人将赃款平分,各分得1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假冒浙江省江山市何家山水泥厂采购员的身份,使用手机号187××××6261,联系江山市众森五金商行店主冯平采购五金配件,冯平将此事委托营业员徐伟雄处理。唐某向徐伟雄虚假订购商行内5万余元货物,取得徐伟雄的信任之后,唐某要求徐伟雄帮其代购4瓶“88消毒液”和2台消毒液喷洒器,并提供了唐才华持有并使用的138××××5947手机号码。徐伟雄联系该号码后,唐才华假冒消毒液供货商,双方谈好所购物品的价格26600元,唐才华要求徐伟雄将货款汇至指定银行账户后才能发货。徐某于当日向6228481128387898370账户两次分别汇款人民币9000元、17600元。当日,被告人唐某前往湖南省邵阳县白苍镇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取得赃款。2、2015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唐某假冒浙江省丽水市纳爱斯公司采购员的身份,使用手机号码151××××5306联系颜某,向其虚假订购6000元方管,取得颜某信任之后,唐某要求帮忙代购4瓶“88消毒液”,并提供了唐才华持有并使用的183××××6773手机号码。颜某联系该号码后,唐才华假冒消毒液供货商,双方谈好消毒液的价格为9000元,唐才华要求颜某将货款汇至制定银行账户后才能发货。颜某于当日向6228481128387898370账户汇款人民币9000元。当日,被告人何某前往湖南省邵阳县白苍镇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取得赃款。3、2015年1月16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假冒浙江省龙游县华电工厂采购员的身份,使用手机号187××××6261联系龙游县“昌盛管件经营部”店主盛某,向其虚假订购42400元钢材,取得盛某信任之后,唐某要求盛某帮忙代购4瓶“88消毒液”并提供了唐才华持有并使用的138××××5947手机号码。盛某联系该号码后,唐才华假冒消毒液供货商,双方谈好消毒液的价格为9000元,唐才华要求盛某将货款汇至指定银行账户后才能发货。盛某于当日向6228481128387898370账户汇款人民币9000元。当日,被告人何某前往湖南省邵阳县白苍镇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取得赃款。4、2015年1月20日上午,被告人唐某假冒浙江省云和“汇源果汁”企业采购员的身份,使用手机号码151××××5306联系云和“雅比斯五金电器商行”店主叶某,向其虚构订购2万余元电线,取得叶某信任之后,唐某要求叶某帮忙代购5瓶“88消毒液”,并提供了唐才华持有并使用的138××××5947手机号码。叶某联系该号码后,唐才华假冒消毒液供货商,双方谈好消毒液的价格为11120元,唐才华要求叶某将货款汇至指定银行账户后才能发货。叶某于当日向6228481128387898370账户汇款人民币9000元。当日,被告人何某前往湖南省邵阳县白苍镇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取得赃款。5、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唐某假冒某厂家采购员的身份,使用手机号码151××××5306联系被害人,向其虚假订购商铺内货物,取得被害人信任之后,唐某要求被害人帮忙代购4瓶“88消毒液”,并提供了唐才华持有并使用的183××××6773手机号码。被害人联系该号码后,唐才华假冒消毒液供货商,双方谈好消毒液的价格为9000元,唐才华要求被害人将货款汇至指定银行账户后才能发货。被害人于当日向6228481128387898370账户汇款人民币9000元。当日,被告人何某前往湖南省邵阳县白苍镇农业银行自助取款机取得赃款。另查明,被告人唐某、何某于案发后被云和县公安局扣押NOKIA牌手机三只、中兴牌手机一只、mega牌手机一只、李艾惹身份证一张、小字簿一本。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何某已退清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唐某、何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颜某、盛某、叶某的陈述,证人季某、徐某的证言,手机5部,身份证一张,人身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侦查机关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全省旅馆住宿人员查询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国移动通信通话详单,监控卡口照片,小字簿,浙江省预收(暂扣)款票据,领款收据,被害人、证人的户籍信息,被告人唐某、何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6.4万余元,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何某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何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唐某、何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对其均可适用缓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五日内缴纳);二、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五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NOKIA牌手机三只、中兴牌手机一只、mega牌手机一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曼玲人民陪审员  刘少云人民陪审员  柳伟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廖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