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边发春诉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上沙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边发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立民终字第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人):边发春。上诉人边发春不服于洪区人民法院(2015)于民立字第15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一审起诉沈阳市于洪区南阳湖街道上沙村村民委员会,请求法院依法确认被告制定的《上沙村集体资产量化分配实施方案》无效;判令被告补发原告应得补偿款。上诉人诉求系要求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待遇,属于村民自治管理确定的事务,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主管的范围。上诉人边发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 喆审判员 卫 俐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明月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