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终字第1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祝京耀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祝京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终字第18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通州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兴光五街**号。法定代表人霍明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钢,河南邦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京耀,男,汉族,1969年5月21日生,住河南省汝州市。委托代理人姚福来、耿星,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租赁公司纠纷一案,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尚钢,被上诉人祝京耀及委托代理人姚福来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5)洛龙民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吴爱霞审判员 张 蕾审判员 吕 智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蔓露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函洛龙区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2015)洛龙民初字第36号民事案件(祝京耀诉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经本院二审审理认为该案存在以下问题:《吊篮租赁合同》上签名的何魁,其身份是否应予查清?其加盖的“北京莱恩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天明城项目专用章”的真实性是否应予查清?“吊篮(回收)凭证”上李志翔的身份是否应予查清?以上问题是做出判决的基础,望你院重审时要做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调处工作,力争化解双方的矛盾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则依法对该案作出裁判。此函二O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