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刑更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罪犯于祥禄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58号罪犯于祥禄,男,1973年10月28日生于吉林省松原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辽宁省沈阳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1日作出(2008)铁中刑一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于祥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6万元。本院分别于2011年8月、2013年12月为于祥禄减刑1年6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对该罪犯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于祥禄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8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祥禄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积极缴纳罚金8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并可适当提高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对罪犯于祥禄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高振洲审判员 李大卓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