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刑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杜红岗、史文杰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红岗,史文杰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106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红岗,曾用名杜宏岗,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山西省和顺县人,捕前住和顺县,无业。1992年因殴打他人被和顺县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二年;1996年8月30日因犯流氓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3年12月19日因犯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08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辩护人陈忠杰,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文杰,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山西省昔阳县人,捕前住昔阳县,无业。2013年1月31日因殴打他人被昔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13年10月10日因殴打他人被昔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月18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逮捕。和顺县人民检察院以和检刑诉[20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红岗及其辩护人陈忠杰、被告人史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和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杨超(在逃)给被告人史文杰打电话,指使史文杰在昔阳县城找张瑞杰、王鑫(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和顺县为其办事,后史文杰联系张瑞杰、王鑫、郭文正、李某、王某、赵某、田某1一起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达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村。杨超驾驶一辆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为晋K×××××,假牌照),被告人杜红岗驾驶其车牌号为晋K×××××白色现代瑞纳轿车,二人在三奇村见到史文杰等人,杜红岗交给张瑞杰一百元支付出租车费。后杨超、杜红岗分别驾驶面包车和现代瑞纳轿车拉乘史文杰等人到达泊里新站办公楼,杨超示意史文杰等人在车上等候,杜红岗将办公楼大门敲开后,与闫某争吵,后杜红岗指使史文杰等人将闫某弄到面包车上,史文杰拽着闫某的肩膀和衣服,闫某反抗,张瑞杰、王鑫、郭文正等人把闫某摁倒在地上对其殴打,张瑞杰踩了闫某一脚,王鑫踩了闫某大腿一脚并用手摁住闫某的头部对其殴打,后张瑞杰、王鑫、郭文正等人把闫某抬到杨超所驾驶的面包车上。杨超驾驶面包车,杜红岗驾驶其白色现代车,两车往昔阳方向行驶,途中王鑫摁着闫某的头部不让其看外面,赵某在车上找了一个红色塑料袋让闫某套在头上,杨超给坐在杜红岗车上的史文杰打电话让其告诉杜红岗要把闫某带至杨家坡水库附近。杨超驾驶的面包车先行到达昔阳县杨家坡水库附近一处山沟时,杨超让闫某从杨超的车上下来,杨超搧了闫某脸部两掴,史文杰在闫某的肩膀踹了一脚,并搧了闫某脸部两掴,王鑫朝闫某后背踢了一脚,杜红岗驾车到达后,以闫某以前私挖铝钒矿石一事,要求闫某给其写欠款六万元的欠条,闫某被迫给杜红岗写下六万元欠条。后杨超、杜红岗开车将闫某送回泊里新站,杨超将欠条交给杜红岗,杜红岗给了杨超500元钱,杨超给李某、田某1、王鑫、王某、赵某、郭文正每人发了一百元,杨超承诺史文杰、张瑞杰和他一起干活并发给工资。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分别讯问了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并出示了伤情照片、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的供述与辩解、辨认、指认、搜查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愿意当庭认罪。被告人杜红岗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杜红岗在本案中缺乏主观故意性,故不构成犯罪。退一步讲,即使构成犯罪,也应该是从犯,且被害人闫某有重大过错,考虑到被告人杜红岗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杨超(现在逃)给被告人史文杰打电话,让他在昔阳县城找张瑞杰、王鑫等人到和顺县为其办事。史文杰联系上张瑞杰、王鑫、郭文正(均另案处理)、李某、王某、赵某、田某1一起租乘一辆面包车到达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村。被告人杜红岗驾驶其车牌号为晋K×××××白色现代瑞纳轿车,杨超驾驶一辆假牌号为晋K×××××的灰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在三奇村见到史文杰等人,被告人杜红岗交给张瑞杰一百元支付租车费。随后杨超、杜红岗分别驾驶面包车和现代瑞纳轿车拉乘史文杰等人到达泊里新站办公楼,杨超示意史文杰等人在车上等候,杜红岗将办公楼大门敲开后与闫某争吵,后杜红岗指使史文杰等人将闫某弄到面包车上,史文杰拽着闫某的肩膀和衣服遭到反抗,张瑞杰、王鑫、郭文正等人把闫某摁倒在地上进行殴打,张瑞杰踩了闫某一脚,王鑫踩了闫某大腿一脚并用手摁住闫某的头部对其殴打,随后张瑞杰、王鑫、郭文正等人将闫某抬到杨超驾驶的面包车上,杨超驾驶面包车,杜红岗驾驶现代瑞纳轿车,向昔阳方向驶去。途中,王鑫摁着闫某的头部不让其看外面,赵某在车上找了一个红色塑料袋让闫某套在头上,杨超打电话给坐在杜红岗车上的史文杰,让转告杜红岗要将闫某带至杨家坡水库附近。杨超驾驶的面包车先行到达昔阳县杨家坡水库附近一处山沟,杨超让闫某从车上下来,并搧了闫某脸部两掴,史文杰在闫某的肩膀踹了一脚,并搧了闫某脸部两掴,王鑫朝闫某后背踢了一脚。杜红岗驾车到达后,以闫某以前私挖铝钒矿石一事,要求闫某给其书写六万元的欠条,闫某被迫写下六万元的欠条。后杨超、杜红岗开车将闫某送回泊里新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的自然身份情况。(2)归案情况。证实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均系被抓获归案。(3)诊断证明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闫某经和顺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伤。(4)车辆截图。证实2015年7月14日15:09,晋K×××××与晋K×××××两车相跟在G207国道三奇水库路面行驶。(5)王淘出具的证明。证实经全国机动车/驾驶人信息资源库查询,车牌号为晋K×××××的机动车共有四辆,登记人分别为郝保卫、王荣免、冀永明、郝爱兰,均已被强制注销或已注销,四辆车与杨超驾驶的前机盖为黑色的银灰色面包车所挂晋K×××××车型符,由此认定该车为假牌。(6)和顺县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7月18日经对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的尿样检测,样本经吗啡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均呈阴性,甲基安非他明胶体金法检测均呈阳性。(7)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通知书。证实和顺县公安局因王某、赵某、田某1参与非法拘禁,决定责令王某的监护人耿某、王立宇、赵某的监护人张某、田某1的监护人田风利分别对被监护人王某、赵某、田某1严加管教。(8)和顺县人民法院(2008)和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8年12月29日,被告人杜宏岗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8年8月4日起至2009年8月3日止。(9)和顺县人民法院(2003)和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03年12月19日,被告人杜宏岗因犯非法买卖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0)和顺县人民法院(1996)和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6年8月30日,被告人杜宏岗因犯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1)和顺县公安局李阳派出所证明。证实闫某被非法拘禁一案我局向法院调取被告人杜红岗前科,两份判决书被告人名字均为杜宏岗,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系和顺县李阳镇泊里村人。经山西省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检索,山西省和顺县李阳镇泊里村杜红岗,男,生于1971年5月28日,并且杜红岗本人供述犯罪前科与和顺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中被告人杜宏岗犯罪事实一致,二者属同一人。(12)晋中市昔阳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史文杰具有违法劣迹。(13)昔阳县高级职业中学校证明。证实张瑞杰,男,1998年11月27日出生,系该校高二289班学生。(14)山西现代经贸技工学校证明。证实王鑫,男,1999年3月27日出生,2013年9月1日进入该校学生,学制三年,现为该校铁道运输管理专业1326班学生。(15)天津市机电工艺学院学生管理处证明。证实郭文正,男,该校14级机电专业学生,学制三年,将于2017年7月从该校毕业。(16)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闫某左脚、头部、腿部均有受伤。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赵某、田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中旬的一天王鑫通过QQ叫王某饭后去昔阳县极地网吧门口等。王某去后,包括王鑫、赵某在内的7、8个人在极地网吧门口等着。该些人就打了一个面包车来了和顺。下车后有两人在等该些人,一个开一辆白色车,另一人开一辆面包车,当时我们相跟的几个人中有一个人认识开面包车的人,开面包车的人叫我们上车,王某和赵某还有其他四五人坐的面包车,之后开面包车的人拉我们到了煤场办公楼外面,开面包车的人下了车,后面还跟着那辆白车,开面包车这人进了办公楼后又出来摆了摆手,大概十分钟后,开面包车这人打开面包车后门,不知谁把一个人抬着扔到面包车上,之后上来该些人中的四、五个人,开面包车这人骂了这个人几句话,就开车拉着这人走,在车上王鑫扇了这人不知几巴掌,还有一个人踹了这人肚子几脚,开面包车的人叫王鑫把这人的脑袋用袋子套上,王鑫随手在车上面找了一个肉色的袋子往这人脑袋上套,套了两下没套上,就告诉这人自己拿袋子套在脑袋上,之后这人就自己拿袋子套在脑袋上,后来开面包车这人开车下了一个坡,过了大概一、二分钟开白色车的这人也开的他的车下了坡,开面包车这人叫人们下车,这人就从车上掉下去了。回到车跟前,记不清是开面包车这人还是开白色车的这人从面包车上面拿下来本子和笔,开白车这人告诉那人说:你给我写。这人就写,开面包车这人用左手摁住那人的胸脯,用右手在那人脸上扇了两巴掌,还说:“我当你是个人你就是个人,当你是条狗你就是条狗,我操你妈的不是不让我在那里住。”后来那人就继续在本子上写,写好后开面包车这人从面包车上拿下来一个红色盒子,之后让他摁了手印,开面包车这人问开白车的人:“哥,咱走吧?”开白车这人不知是嗯了一声还是点了点头,之后那人就上了面包车,我们也上了面包车,我们拉着这人往煤场办公楼走,到了办公楼后我们下了车,过了一、二分钟,开白车这人也到了办公楼门口,开面包车这人就把我们从办公楼拉的这人送进了办公楼里面。后来开面包车这人拉我们到了一个彩钢做的活动房里面,开白车的这个人进来转了一圈就走了,之后王鑫给了王某一百块钱说是回去的路费,开面包车这个人说:你们回去不要说。之后有两三个人留在那里,开面包车这人拉着我们四、五个人到了能打到的地方,之后我们打了个车回到了昔阳。(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14日下午2点多,我正在泊里新站一个办公楼里休息,一个20岁左右和顺口音的男的敲窗户问我志军哪里了,我就指了一下外面的客厅说在外面了。我就往出走听见有人叫唤,到了楼道口,见大概有十个人左右的男的在大门的一角围住闫某,其中有三、四个人动手把闫某抬起来往外面走,期间有好几个人说话,但是我没听清,他们把闫某抬到一辆面的车,大概上了六、七个男的,剩下的人坐上一辆白色现代车就走了,我等了十几分钟见人也没回来我就走了。有一个男的四十多岁像是带队的,剩下的大部分都是二十岁左右的男的。面的车机盖是黑色的,车身是银灰色的,车牌号我没记清楚。(3)证人耿某、张某、田某2的证言。均分别证实其被监护人王某、赵某、田某1实施犯罪时为未成年人的事实。3、被害人闫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7月14日中午,我和李某在泊里新站办公楼内坐着,下午14点40分左右,杜红岗带着十几个昔阳的小伙子进了我所在的泊里新站办公楼,我在窗户上见杜进来了,我就从办公室出去,走到楼道大厅时,我问杜:你干什么。杜说了一句:干他。杜带的十几个小伙就开始打我,这十几个小伙用脚踩我,十几分后,杜说:把他给我架到面包车上。六七个人把我架到办公楼外面的面包车上,之后拉着我走了。在车上他们摁着我的头,还时不时的在车上打我,后来他们把车停下,把我推下车,下了车我看到我在一个山沟沟里,杜开着他的车过来,杜说:“你昨晚为什么断了我的电”,我说:你有啥说啥,我怎么会断了你的电。”杜说:你偷了我的铝矾,你给我打个六万块钱欠条。我说:我没有卖你的铝矾,后来他带的十几个小伙又开始打我,其中有个叫钢蛋的用拳头在我脸上杵了十几拳,我就给杜打了一个六万元的欠条,后杜说:你以后还敢不敢再断我的电。我说真不是我断趣笤心。后来他们又把我拉回来,回来的路上我看到了杨家坡水库,应该就是把我拉到了水库附近的山沟里。他们把我架到了办公室,后来他们就起来走了,我就报案了。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杜红岗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14日早上8、9点给闰志军打电话末接,去办公楼找闫某发现办公楼门锁着,后回家。中午钢蛋打电话说见闫某在楼里,还说一会几个昔阳小伙打车过来,身上没钱了,让我给送个钱,下午两三点钟,钢蛋说几个昔阳小伙到三奇了,我从家开白色瑞纳车到三奇村给了钢蛋一百元钱,后钢蛋开车往泊里新站走,我说自己还有事,钢蛋说让捎两个人到公路,进泊里新站的口,后我回村。后钢蛋打电话说要去找闫某,我让其等着,我开车往泊里新站走,我去了后见钢蛋带着的四、五个昔阳小伙和闫某在办公楼门口打起来,相互撕扯,我喊了一声:你们不要在办公的地方打,要打出去打。钢蛋和四、五个昔阳小伙拉扯着闫某往钢蛋开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上拉并开车走了。后我给煤站老赵打电话说钢蛋拉着闰志军不知去了哪里了,让其回来看着点办公楼。后打电话给钢蛋问拉闫某去哪里了,钢蛋说到了杨家坡了,怕闫某叫村里人打他,后我开车往杨家坡走,当时钢蛋还落下两人,我开车拉上这两人到了杨家坡,我下车让钢蛋返回婵窑沟的路边,我和闫某谈一谈。后钢蛋和我开车返回到婵窑沟路边,让钢蛋叫闫某下车,闫某下车,我和闫某说“你做的绞断电线的事对不对,你要这样的话,你不是偷卖了我8万元的铝矾,你给我打个6万块钱铝矾欠条。”我问钢蛋记帐的本,让钢蛋把本子、印泥和笔拿下来,叫闫某给我打一个6万元的铝矾欠条,闫某就给我打了一个6万元的铝矾欠条,打完条后我和闫某说不要和钢蛋再相互叫人打架了,闫某说不了,我让钢蛋开面包车把闫某送回泊里新站办公楼,我也开车拉人跟着到了办公楼后,把闫某送回办公楼里,后我回家。(2)被告人史文杰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14日中午12时左右,“钢蛋”给我打电话让叫上张瑞杰、李彬彬、田景娱、王鑫、王某、赵某、郭文政等人去给他帮几天忙,并和我说到了和顺县李阳镇三奇村给他打电话,路费给我们报销。后来,我就联系上张瑞杰、李彬彬、田景娱、王鑫、王某、赵某、郭文政,打了个面包车去了和顺三奇村。随后“钢蛋”带着我们8个人往泊里新站办公楼走,后面还跟着一辆白色现代瑞纳车。我们两辆车到达泊里新站办公楼的时候,开白色现代车的这个人先到了大门口,“钢蛋”去办公楼旁边敲玻璃,后来办公楼出来一个人开门,这时“钢蛋”说:“你们都下来。”后来我们8个人聚集到办公楼大门口了,开白色现代车那个人和开门的那个人就吵起来了,后来开白色现代车的那个人就说:“把开门这个人给我弄到车里面。“钢蛋”就上去拽那个人的胳膊,后来我也就上去拽那人的胳膊,那个人开始反抗,我们8个人就围着那人,好像有一个人从后面踹了那人一脚,我看见和我相跟那些人围着那男人乱踢,“钢蛋”说:“不要打了,把他抬到车上面。”后来,四、五个人架着开门那个人就把他架到“钢蛋”开的车上面去了。他们把他开车带到了杨家坡水库附近后,开白色现代的人开始骂那男的,说对方卖了他八万元的东西,才给了两万,还欠六万,要那男的打六万元的欠条,那男的写完欠条之后,“钢蛋”和开白色现代的人说:“他不让我在泵房旁边的活动房住了。”说完我就走到那个男的跟前和他说:“你不让谁住?”之后我就在那个男的脸上扇了两巴掌,踹了他一脚。王鑫脱了拖鞋在那个男的右脖子上打了四、五下,张瑞杰、赵某、郭文政踢了那个男的三、四脚。后来,杜红岗说了一句:“走,把他弄回去。”之后我们拉着他就回泊里站了。(3)同案犯罪嫌疑人张瑞杰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7月14日中午赵某在QQ上和我说,史文杰让给他办点事,后来我和赵某、郭文正、田某1、王某、李某就陆续到了昔阳极地网吧门口,王鑫骑着摩托车带着史文杰到了网吧门口,后来我们八个人就租了一辆面包车去了和顺。在车上的时候,史文杰说“钢蛋”叫去给他办点事情。我们到了一个叫三什么村的地方,我下了车之后经“钢蛋”安排,我从开白色现代车的人那拿了100元钱给了出租车司机。我们中的五个人上了“钢蛋”的面包车,包括我在内的三个人上了那辆白色现代车。到车停的时候,我从窗户看见有一栋办公楼,后来“钢蛋”就下了车,告诉我们在车里面不要出来了,后来“钢蛋”就走到办公楼旁边的窗户上面去敲玻璃,白色现代车司机下去走到办公楼前面,敲了敲办公楼的大门,里面来了一个人开门,就在这人开门的时候,“钢蛋”叫我们说:“你们出来吧。”后来我们8个人就打开车门从车里面出来了,往办公楼里面走,当时是白色现代车司机在前面走着,我和“钢蛋”在后面跟着,其他人在我们后面进去的办公楼,进去之后,白色现代车司机就骂开门的这个人,具体骂什么内容我没有听清,也不知道是“钢蛋”还是白色现代车司机说了一句:“把开门的这人给我抬到车上。”,后来,除了“钢蛋”和白色现代车司机没有动手外,我们8个人就拉拽开门的那人,把他摁倒在地上踩他。后来我和田某1、赵某、王鑫将他抬到了“钢蛋”的面包车上,除史文杰、李某坐白色现代车外,我们也都上了面包车,两辆车一起到了一个坡下面,史文杰、王鑫又对那人杵打了几下,那人给白色现代车司机写了个六万元欠条,后来就把那人送回到原来的办公楼里了。(4)同案犯罪嫌疑人王鑫、郭文正的供述与辩解。与张瑞杰的供述与辩解基本一致。王鑫供述还证实白色现代车司机还给了500元钱让给其他几个人分了。5、辨认、指认、搜查笔录。(1)2015年7月17日,张瑞杰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对闫某被非法拘禁一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辨认,经辨认指3号是本案中开白色现代的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3号为杜红岗。(2)2015年7月17日,史文杰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对闫某被非法拘禁一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辨认,经辨认指出9号是本案中开白色现代的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9号为杜红岗。(3)2015年8月14日,王某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对闫某被非法拘禁一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辨认,经辨认指出2号是本案中开面包车的人,也是在坡下掮了闫某两巴掌的人,5号是开白车的人,1号是在面包车上面打闫某的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2号为杨超,5号为杜红岗,1号为王鑫。(4)2015年8月18日,郭文正在见证人乔某的见证下,进行辨认,经辨认指出3号是本案中面包车上殴打别人的人,12号是叫我们从昔阳来和顺的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3号为王鑫,12号为史文杰。(5)2015年8月18日,郭文正在见证人乔某的见证下,进行辨认,经辨认指出3号7号是本案中开面包车的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7号为杨超。(6)2015年8月18日,赵某在见证人张某的见证下,进行辨认,经辨认指出7号是本案开面包车的人,4号是本案中开白现代车的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7号为杨超,4号为杜红岗。(7)2015年8月18日,赵某在见证人张某的见证下,进行辨认,经辨认指出6号是本案中我所说的体型偏瘦,脸色偏白的人,9号是我所说的王鑫”。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6号为史文杰,9号为王鑫。(8)2015年8月28日,张瑞杰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带侦查人员侯彦军、王淘到达泊里新站办公楼外,进行现场指认,说当时殴打闫某就在这个办公楼里面。(9)2015年8月28日,张瑞杰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带侦查人员侯彦军、王淘到达杨家坡水库附近的山沟,进行现场指认,说当时两辆车就是停在此处,就是在此处对闫某进行殴打,并强制闫某写下六万元欠条的。(10)2015年9月14日,郭文正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带侦查人员侯彦军、王淘到达杨家坡水库附近的山沟,进行现场指认,说当时白色现代车和面包车就是停在此处,就是在此处对闫某进行殴打,并强制闫某写下六万元欠条的。(11)2015年9月14日,郭文正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带侦查人员侯彦军、王淘到达泊里新站办公楼外,进行现场指认,说当时殴打闫某就在这个办公楼里面。(12)2015年7月17日,闫某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对其被非法拘禁一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辨认,经辨认指出4号和7号都是本案中殴打我的人,我能认出来,绝对有他二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4号、7号分别为张瑞杰、史文杰。(13)2015年7月21日,闫某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对其被非法拘禁一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辨认,经辨认指出1号是在办公楼和坡下面打我的人,我能认出来,绝对有此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l号为杨超。(14)2015年7月21日,闫某在见证人梁某的见证下,对其被非法拘禁一案中主要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进行辨认,经辨认指出9号是在办公楼、面包车上和坡下面打我的人,我能认出来,绝对有此人。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9号为王鑫。(15)搜查笔录。2015年8月13日,侦查人员在杜红岗妻子卢翠鱼和泊里村治保主任杜怀斌的见证下,对杜红岗住所泊里村一街北巷10号进行搜查,杜红岗讲该将闫某为其打的六万元欠条放置在泊里村家中一处放表的盒子附近,搜查进行约半小时,但在搜查中未发现该欠条。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杜红岗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史文杰对书证、证人李某、耿某、张某、田某2的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以及辨认、指认、搜查笔录均未提出异议。被告人杜红岗的辩护人称被害人陈述与证人证言内容不一致,存在不实之处;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均对被害人的伤情照片持有异议,称其伤不是打下的;均对证人王某、赵某、田某1的证言持有异议,被告人杜红岗称并没有对杨超指使,被告人史文杰称在泊里新站未殴打被害人。本院对以上证据分析认证如下:被告人杜红岗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史文杰虽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所提异议并不影响本案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量,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属共同犯罪,均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杜红岗的辩护人所提的被告人杜红岗无罪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据虽不能证实被告人杜红岗、史文杰对被害人非法拘禁的真实目的,但能证明二被告人参与非法拘禁被害人的犯罪事实,故对被告人杜红岗的辩护人所辩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在拘禁过程中,对被害人有殴打情节,应对二被告人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均能当庭认罪,确有悔罪之意,均有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杜红岗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刑罚,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为依法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杜红岗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3月17日止。)二、被告人史文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2016年2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彦海审 判 员 董明安人民陪审员 郑 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毕彦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