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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执恢8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04

案件名称

李宝练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河支行,李宝练,邢明江,李宝印,李宝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12执恢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河东农村合作银行汤河支行。法定代表人蒋士涛,行长。被执行人李宝练,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邢明江,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宝印,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执行人李宝旭,男,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河民初字第21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李宝练、邢明江、李宝印、李宝旭所有的银行存款8万元或价值相当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西洋审 判 员  陈 玮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玉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