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浔民一初字第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田东与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东,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2448号原告田东,男,1995年10月7日,汉族,河南省登封市8684武警部队,户籍地九江市浔阳区,被告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地址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瑞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7884414-0。法定代表人龚海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乃智,江西省人。原告田东与被告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以下简称高氏置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用程序,由审判员侯宁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东、被告江西省高氏置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乃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东诉称:2015年10月,我在被告公司购买22栋1单元401室房产一套。2015年10月23日交房后发现二个卫生间设计存在较大的缺陷,致使主次排污管道全部装反。为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就返工或赔偿进行协商,被告态度强硬,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工,重新安装排污管道。被告高氏置业辩称:1、原告诉讼的房屋由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设计,我方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最终经勘验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统一验收合格,原告非专业人士在诉讼中称排污管道全部装反无事实依据;2、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屋为现房,原告在购买时对房屋的总体布置已知晓,不存在生命安全的事实;3、原告所要求的返工维修费用无事实依据。原告为支持诉请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告企业信息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主诉讼体适格;2、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复印件,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鹤问湖壹号22栋1单元401室;3、鹤问湖壹号22栋1单元401室卫生间管道图片三张,证明我在被告处购买的房屋卫生间管道设计不合理,影响装修不能正常使用;4、鹤问湖壹号22栋1单元401室两卫生间返工预算表,证明原告返工所需经费7340元。被告对此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一、二的三性均无异议;2、对证据三的关联性有异议,照片并不能证明拍摄于鹤问湖壹号22栋1单元401室,即使拍摄于现场并不能证明排污管道设计存在缺陷;3、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有异议,有原告田东制作,并不能证明实际发生的费用,此表格的合计费用7140元,非7340元。被告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复印件,原件交法庭核对,证明原告购买的是现房,在购买时对房屋设计情况知晓,根据合同第五章被告履行了相关房屋质量的规定;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原件交法庭核对,证明原告所购买的房屋的设计单位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且该房屋经验收符合设计标准。原告对此质证意见为:1、对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在购房的时候我不在,在装修时发现卫生间管道设计不合理,卫生间主次管道装反;2、对证据二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卫生间排污管道设计有异议,在九江市找不到第二家和被告所售房屋一样错误的设计状况,一般家庭卫生间大便排污管在内侧,而我在被告处购买的卫生间大便排污管道设计在进门口处,易堵塞,造成邻里纠纷。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被告开发的鹤问湖壹号22栋1单元401室。原告购房后准备装修时发现两个卫生间的主排污管道位置靠外、次排污管道的位置靠里,认为该房屋设计存在缺陷,故多次找被告,要求被告予以改造或赔偿改造的费用,因协商无果,故原告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所购房屋是现房,现房屋状态与购房时一致。被告该栋楼盘设计单位是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施工单位是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是江西省恒信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该栋楼盘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九江市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本院认为,原告田东购买被告开发的鹤问湖壹号22栋1单元401室是现房,原告在购房时应当知道该房的设计结构。该栋楼盘由江西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设计、由江西省第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由江西省恒信建筑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且已于2014年6月20日经九江市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验收合格。故原告认为该房屋存在设计缺陷无法律依据,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 宁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佳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