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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北执字第10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柏林、符方润与被执行人王成于、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柏林,符方润,王成于,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郴北执字第1094-1号申请执行人王柏林,男,1969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郴州市北湖区。申请执行人符方润,男,1964年2月5日出生,现住郴州市。被执行人王成于,男,1964年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被执行人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法定代表人王成于,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的(2014)郴北民二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柏林、符方润与被执行人王成于、郴州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5)郴北执字第10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骆晴蓉审判员  李文翰审判员  王常友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