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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民初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谢美林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谢美林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东民初字第33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荷花路194号。法定代表人:罗泽良,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国俊。委托代理人:朱智国。被告谢美林,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与被告谢美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民事诉权的正当处分,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35元,减半收取501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行承担。审 判 员  刘运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曾 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