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81行审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与海城市福昌矿业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381行审37号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红专,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郝东伟,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海城市福昌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楠,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了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152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第一项内容,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海城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海国土资罚字(2014)第T-152号土地行政处罚��定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宿 锋审 判 员 陶美微人民陪审员 李东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维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