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和平与黄智灵、许林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和平,黄智灵,许林飞,李明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919号原告:王和平。委托代理人:陈智。被告:黄智灵。被告:许林飞。被告:李明明。原告王和平与被告黄智灵、许林飞、李明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冬英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和平的委托代理人陈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智灵、许林飞、李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和平起诉称:被告黄智灵、许林飞系夫妻,三被告与原告系朋友关系。被告黄智灵、许林飞因资金周转困难分别于2014年1月8日、1月14日、1月27日向原告借款本金共计50000元,并均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为证明借款事实,由被告黄智灵出具借条三张给原告。被告李明明在该借条上担保人栏签名确认为被告黄智灵、许林飞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起诉:一、请求判令被告黄智灵、许林飞立即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月利率2%计算,从借款之日暂算至起诉之日止,之后利息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李明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被告黄智灵、许林飞、李明明未作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两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公安回执1份,拟证明原告及三被告的诉讼主体适格。二、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件1份(临海市婚姻登记处出具),拟证明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夫妻关系属实。三、借条原件3份,拟证明借款属实。经开庭审理,被告黄智灵、许林飞、李明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三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黄智灵于2014年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4年1月14日借款20000元,于2014年1月27日借款20000元,三次借款均约定利息为月利息2%,同时由被告李明明保证。另查明,被告黄智灵与被告许林飞于2008年3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至今,三被告均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王和平与被告黄智灵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黄智灵向原告借款50000元,且双方利息约定明确,事实清楚。借款后,被告黄智灵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显属不当,应承担及时归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本案债务发生于被告黄智灵、许林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许林飞未举证证明原告与黄智灵约定该债务为黄智灵个人债务,也未举证证明黄智灵、许林飞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知道该约定,因此本案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明明自愿为该借款提供保证,且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务、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故应按连带责任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智灵、许林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归还原告王和平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其中本金10000元从2014年1月8日起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20000元本金,从2014年1月14日起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其中20000元本金,从2014年1月27日起算至本案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明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黄智灵、许林飞负担,由被告李明明承担连带清偿。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审 判 员 何冬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陈慧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