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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民二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菅淑芬与梁世君、洮南敖东药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淑芬,梁世君,洮南敖东药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00322号原告菅淑芬,女,50岁,1965年生,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诉讼代理人高洪杰,律师。被告梁世君,女,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洮南敖东药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菅淑芬诉被告梁世君、洮南敖东药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菅淑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菅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