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洮民二初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菅淑芬与梁世君、洮南敖东药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菅淑芬,梁世君,洮南敖东药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民二初字第00322号原告菅淑芬,女,50岁,1965年生,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诉讼代理人高洪杰,律师。被告梁世君,女,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被告洮南敖东药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菅淑芬诉被告梁世君、洮南敖东药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菅淑芬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菅淑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宫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