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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新泽源五金机电批发部与岑溪市名爵陶瓷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新泽源五金机电批发部,岑溪市名爵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4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新泽源五金机电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文昌路佛山时代广场大楼周边南面临时商铺21-22号。法定代表人:杨金荷。被执行人岑溪市名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岑溪市马路镇善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石瑞翔,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2016)桂0481执4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将应履行的款项人民币1020262.02元(利息另计)、申请费12603元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岑溪市名爵陶瓷有限公司进行“五查”即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查企业工商登记,查实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岑溪市人民法院(2015)岑民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岳执行员 严雪珍执行员 覃石金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文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