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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刑更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2016)粤52刑更字第28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XX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刑更字第286号罪犯罗XX,男,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深罗法刑一初字第85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57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9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罗XX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XX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5年10月28日,共获嘉奖10次;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XX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XX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16年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晓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