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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复执字第0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刘念坤与徐州两易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念坤,徐州两易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复执字第0107号申请执行人刘念坤,被执行人徐州两易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沛县。法定代表人:卫荣典。申请执行人刘念坤与被执行人徐州两易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沛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沛证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执行证书:被执行人徐州两易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本金人民币1200000元,利息151200元。徐州两易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刘念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州两易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无存款,查询车辆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土地及房产信息,被执行人厂房拍卖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暂不宜处分。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徐州两易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厂房拍卖中,案外人提出异议,暂不宜处分,且被执行人徐州两易金刚石制品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至今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公证处作出的(2013)徐沛证执字第57号执行证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王长江执行员 董再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巨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