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2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成都大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赵泽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大兴达商贸有限公司,赵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682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大兴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法定代表人:尹明,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泽均,男,住四川省什邡市湔氐镇。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武侯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成都大兴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泽均的银行存款52133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曾 虹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