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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3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丁伯红与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国市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办单位和拟稿人:印发份数:打字:校对:(次)封发日期:年月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3841号原告:丁伯红,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陈彬,男,1970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伯红与被告陈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伯红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丁伯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少敏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俞 涵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