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024刑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周某、李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024刑5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男,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威远县镇西镇胜利街**组**号。2015年7月(2日被抓获)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威远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日,小学文化,货车驾驶员,家住威远县镇西镇杨家嘴村**组**号。2015年9月28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威检刑诉字(2015)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远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古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下旬,同案人姜某某(自贡市贡井区人,另案处理)向被告人周某提议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周某同意,且商议二人提供赌博机。后找到被告人李某某以自己租用的威远县镇西镇民主路新民宾馆对面的一间门面作场所,招揽他人进行赌博,并商定,赌场赢利姜某某得七成,周某和李某某得三成。2015年5月4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在例行检查时查获,并扣押一组“渔乐无穷”游戏机8台,一组“龙翔天下”游戏机6台。被告人周某自称渔利共计约30000元。经鉴定,该14台游戏机属国家禁止设置的赌博机。另查明:1.公安机关根据赌场工作人员提供的线索,于2015年7月2日将嫌疑人周某抓获;于2015年9月28日将嫌疑人李某某抓获。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亦无异议,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黄某某、高某、李某甲、李某乙、林某的证言;《追缴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罚没票据;提取账本笔录及照片;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二被告人非法所得20000元及作案工具;内江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被告人周某、李某某的供述;《具有赌博功能游戏机认定委托书》和《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李某某提供场所,设置利用游戏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罚处罚。二被告人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渔乐无穷”游戏机和“龙翔天下”游戏机,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正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莉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第一款第(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应按照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