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执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州东坡酒楼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嘉州东坡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2执31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晖,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嘉州东坡酒楼。法定代表人孙建宏。关于北京京糖盛世美丽华贸易有限公司与北京嘉州东坡酒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民(商)初字第00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北京嘉州东坡酒楼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北京嘉州东坡酒楼名下银行存款。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