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02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永生与王学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生,王学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02执73号申请执行人:张永生,男,1954年10月7日出生,住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王学来,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出生,住天长市。张永生与王学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琅民一初字第01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学来的银行存款1007008.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