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华与被告李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华,李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58号原告李景华,男,1951年1月12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菜园街东十八巷4号楼4单元601室。被告李锋,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文化路开丰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华与被告李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华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华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