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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景华与被告李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景华,李锋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958号原告李景华,男,1951年1月12日生,满族,现住开原市菜园街东十八巷4号楼4单元601室。被告李锋,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现住开原市文化路开丰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景华与被告李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景华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景华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景华撤回起诉。诉讼费3300.00元,减半收取16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姜 南审判员 史书娟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娇雪 来源: